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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大连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11-05   点击:[]


大连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食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校工作特点,立足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部(学院)、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我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突出大连特色和我校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规范管理,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校内各单位按归口接待原则负责公务接待。

第二章 接待要求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学部(学院)、部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学校各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餐以工作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宴请一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宴请应尽量安排在晚餐,原则上不安排酒品和高档饮品,一律不安排香烟,确有需要,可以安排地产或国产酒品;工作日中午不安排公务宴请,确需安排的,一律不安排酒品。严禁同城公务宴请。

第十二条 公务宴请、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含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擅自提高用餐标准;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菜肴要突出绿色健康、实惠节俭和大连特色。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四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一周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办理报销。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来宾人数、来访时间、来访事由、陪同人数及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察处、审计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盘锦校区公务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标准执行,并报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2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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